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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 4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
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金花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师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
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会议,对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除年审会计师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年审会计师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年审会计师。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的情形。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原聘任和拟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原聘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前述审计委员会关于改聘或续聘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评估意
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
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年审会计师的建议,审核
年审会计师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编制过程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