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6-0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
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总经理的聘任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积极作为,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
董事会授予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
权限。
第五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
汇报。
1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要求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
司利益,或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享有行使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运用、资产运用
和签订合同的权限;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重大资金运用、资产运用和签
订重大合同事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至少每年一
次。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经营情况总结、未来经营规划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实行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
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主持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的,应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办
公会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召开经理办公会的情形。
2
第十三条 经理办公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参加。参会人员应准时出
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四条 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信
息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