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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06-0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
提高投资合法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开展资金运作,保护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的权益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
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公司开展该等交易的,应另行制
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三)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 坚持效益优先,注重风险防范,合理配置资源,保证资金的安全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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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和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根据《公司章程》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作出审议决策及投资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对重大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设立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和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各自负责承做的项目和工作职能分工安排,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
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将公司投资预算纳
入公司预算管理体系;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
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垂直管理,公司财
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
报表并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
害。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投资行为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
控制的监督检查办法,对相关投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可以组织第三方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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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若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同时适用关联交易审批的相关程序
及规则,涉及决策权限的从高办理。

   若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程序及规则,涉及决策权限的从高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包括“筛选-立项-审定-实施-投后管
理”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筛选,根据公司战略部署,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
道搜集投资项目,结合与公司战略的匹配度、商务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筛
选。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各项目的承做负
责部门可成立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
策文件依据,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资金筹措、发展前景等方面
进行调查分析。初步判断具备可行性的,形成项目的立项报告,提交经理办
公会立项。经经理办公会批准立项的,由该项目的承做负责部门开展进一步
调研并形成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初审及审定,项目初审的审核机构为公司经理办公
会。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由该项目承做负责部门形成的
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经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结合项目金额等所涉及的审
批权限,若涉及需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向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提案。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
目,若涉及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则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投资方案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事项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权
审批机构审议批准后,由该项目的承做负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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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
整投资预算的,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后管理。公司可视情
况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投资后管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审计评估的,应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如涉及发行股份、发行
可转换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审核、批准、注册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审批、注册
程序;投资事项涉及国有资产等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还应当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已投资设立并存续经营的子公司追加投资的,须依
据追加投资金额比照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
对该子公司的定位和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需履行的审批及管理程序,并遵照
执行。

                        第五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单位)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单位)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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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的

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还
应符合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处置对外投资、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其他股东同比例增资权
的程序与权限,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
管要求办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
情况,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子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
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三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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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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