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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6-0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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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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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渠道、多平台、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
确保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号
码、邮箱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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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五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调研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其修
改公司发现的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对于拒不改正的,公司有
权通过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权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
真实、准确地答复。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4
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处理、及时回复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活动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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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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