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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发展: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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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会议议案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查阅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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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管期限
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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