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1 月 24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 199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2,606,60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6 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常康忠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刘宏峻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3、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鹏鹏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作了会议记 录;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2,593,202 99.99 13,400 0.01 0 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2,593,202 99.99 13,400 0.01 0 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常康忠 92,511,202 99.90 是 3.02 李升高 92,506,202 99.89 是 3.03 黄文军 92,506,202 99.89 是 3.04 陆 莹 92,506,210 99.89 是 3.05 卢中华 92,506,207 99.89 是 3.06 吴 俊 92,506,210 99.89 是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4.01 丁宝山 92,506,207 99.89 是 4.02 张增华 92,506,282 99.89 是 4.03 邓 钊 92,506,202 99.89 是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5.01 袁 伟 92,506,202 99.89 是 5.02 汤 俊 92,506,202 99.89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 1 34,482 72.01 13,400 27.99 0 0.00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 2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4,482 72.01 13,400 27.99 0 0.00 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3 选举(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3.01 常康忠 28,382 59.27 3.02 李升高 23,382 48.83 3.03 黄文军 23,382 48.83 3.04 陆 莹 23,390 48.85 3.05 卢中华 23,387 48.84 3.06 吴 俊 23,390 48.85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4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 案 4.01 丁宝山 23,387 48.84 4.02 张增华 23,462 49.00 4.03 邓 钊 23,382 48.8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 5 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 袁 伟 23,382 48.83 5.02 汤 俊 23,382 48.83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关于修订<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需经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1、2、3、4、5 已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颖颖、周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5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