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北方稀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3-12-16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15 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
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根据独立董事职责和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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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三日
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可不受本条通知时限和通知方式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题等
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视频、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上述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
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没有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对
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受托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委托的期限、签署日
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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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举手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及其意见和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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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召开日期、地点、方式、
召集人、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人员;议题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其他
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召开形式;会议召集人、
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方式及所审议题的表决
结果;独立董事等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其他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安排,
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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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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