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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0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
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
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财经传播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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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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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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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香港联合证券交
易所;
    9、广告、媒体或其它宣传资料;
    10、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公司董事长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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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4、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
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
协调。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工作和保守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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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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