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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0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公司应向审计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和内部控制审计计划
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
前审阅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和内部控制审计计划等相关材料;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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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
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应对公司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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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
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
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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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
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对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做
好年报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条
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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