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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建
立和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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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委员会中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选
举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委员会主席委
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和提交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会议资料,组织召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并列席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支持,协助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根据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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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结合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等具体情况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事项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四)   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事项提出建议;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的事项提出建议;
    (六)   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一)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应考虑本
文件所规定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负责监察该政策的执
行并在适当时候检审和修订该政策,确保其有效性。
    (二)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检审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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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寻及提出董事人选时,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具体需要,
考虑相关因素以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可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
务期限等。在考虑上述相关因素后,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董
事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向董事会作出最
终的委任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根据工作
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人士及独立专业咨询机构的专家
出席会议或召开专家评审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
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调研、设计等工
作,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考核标准
和薪酬政策,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
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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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
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充分听取被提名人对提名
的意见;
       (五)   召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独立董事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
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行会
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不定
期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席有权提请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例行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书
面形式或传真、电邮、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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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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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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