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航股份”或“公司”)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
管控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结合东航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航股份及其东航股份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是指东航股份及其合并范
围内的各子公司基于融资行为或其它经济业务或持股关系
开展的各类信用增进方式。
    第四条 东航股份及其子公司担保管理遵循集中管控、
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
                           1
                     第二章 担保方式
       第五条 按业务性质,担保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
保。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为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
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
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
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
件的隐性担保。非融资担保主要包括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
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其他经济合同担保(如银
行保函)等。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优先选择和争取信用担保方式,其
次选择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章 担保权限及流程
       第七条 东航股份及其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为东航股份财务会计部(以下简称“财会部”)。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加强融资担保管理,将年度融
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范围、担保金额
范围等要素,经各子公司审议后报送至财会部审核,审核通
过后提交东航股份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
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
       第九条 各子公司在预算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具体每
笔融资担保事项,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
                            2
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
素,需提交财会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各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开展非融资担保业
务,如涉及抵押、质押或由公司提供担保,需先经各子公司
审议,通过后向财会部发起申请,经财会部初审后,提交公
司党委会前置审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十一条 东航股份及其各级子公司严禁对自身公司及
其子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
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
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
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东航股份及其子公司内无直接
股权关系的各级子公司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
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东航股份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
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
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东航股份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
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
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东航股
                         3
份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
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不得对个人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如因国家政策或规章对行业要求存在特殊情况,需上
报东航股份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担保借款展期的单位
继续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提供
担保。经单位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
保。
       第十七条 各级子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规模,资产负债
率高于(含)100%的,不得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资产负债
率高于(含)管控线(75%)的,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
自身净资产总额的 40%;资产负债率低于管控线(75%)的,
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总额的 50%。
       第十八条 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东航股份合
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本部)总融资担保规模不
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第十九条 各级子公司在收购或并购东航股份及其子公
司以外的企业时,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彻底摸查标的企业
债务融资担保情况。
                             4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东航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会部对担保业务进行备案核查或审批核
查时,应重点关注担保申请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相关融资
或担保是否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融资方案是否最优,担保方
式是否合理,担保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等,备案或审批程
序完成后,相关子公司方可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经东航股份审批的非融资性担保,由东航
股份出具有效期最长为 6 个月的批准文件,各子公司获得批
准后如在有效期内仍未出具担保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
需继续担保,需另行报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
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经法律
部门根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
项法律审核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5
       第二十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第二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董事办”)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或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在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担保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期内,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如需修
改担保协议内容的,经双方同意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审
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企业应加强担保债务管理,合理安
排资金调度,按时还本付息。对履约保函等信用担保,加强
企业合同管理,按时完成协议规定经济行为。对质押或抵押
担保,还应定期关注抵押物及质押物的安全。被担保企业应
不断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信用条件,并争取早日解除
担保。
                           7
    第三十三条 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后,应加强对被担保企
业的检查与监督,及时了解合同执行情况、被担保企业的财
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对满足担保解除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担
保解除手续。对不能按期履约的被担保企业,担保企业应主
动要求被担保企业办理展期,督促被担保企业偿还债务;对
违反担保协议的,担保方可以要求按照协议对质押或抵押物
进行处理,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将融资担保纳入内控体系,
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方式、担保对象、金额、
期限、担保内容、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资产或权利以及其他有
关事项。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
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
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
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
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担保
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财会部报送担保监测数据,
同时报送公司审计部备案。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的融
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
对东航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
瞒报漏报。


                          8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六条 财会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担保业务监督检
查,各级子公司应对管理范围内企业担保业务加强管控,建
立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应立即报送东航
股份,及时采取应急预案,防止进一步损失。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担保中未履行东航股份规定审批程
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主管负责人进行处分。对企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经济
损失的,东航股份将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涉及经济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之内容按照《公司章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科技创新类企业、有发展前景类企业
的所需担保事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一
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批。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根据审批
结果给予合理扶持。
    第四十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的对外提供
                          9
担保事项,各投资公司应规范行使股东职权,通过参与董事
会治理等合法合规方式,积极管控相关融资担保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会部、董事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8 月 29
日董事会 2017 年第 4 次例会修订生效的原《中国东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7 年 8 月修订)同
时废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