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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江控股:香江控股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23-07-26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3-01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商业”),
 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42,25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
 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7,798万元。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人民币253,740.65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情况;不存在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情况;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上市公司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涉及
 此情况被担保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本次被担保主体(“香
 江商业”)资产负债率为70.36%(本数据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香江商业公司的发展需要,香江商业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42,250 万元。
     2、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
    公司已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该议案担保计划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根据该议案的规定,2023年度公司拟对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66
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
间按股权比例相互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按股权比例相互提供
担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按股权比例为联营、合营公司提供担保(不
含关联方)。担保实际发生时,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从其他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控股子公司只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股
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在上述全年担保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
的担保事项,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
协议;单笔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
保协议。
    截止目前,香江控股及其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总计42,250万元,未超过全年
最高额度。本次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20亿元,公司已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本
次担保事项,董事长已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名称: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4 日
    3、 营业期限:1996 年 9 月 4 日至 2036 年 9 月 4 日
    4、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 255 号 2 栋 406
    5、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500 万元人民币
    7、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柜台出租;供应链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不含限制项目);仓储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8、 与上市公司关系:香江控股持有其 100%股权,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9、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香江商业的资产总额为
3,328,608,900.83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2,341,961,579.93 元 , 净 资 产 为
986,647,320.90 元,2023 年度 3 月 31 日实现营业收入 102,544,022.70 元,净
利润-2,229,425.95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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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合同各方:香江商业(额度申请人)、平安银行(额度授予人)
   (2)额度金额:32,500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万元整)
   (3)授信期限: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止
   (4)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合同双方:香江控股(保证人)、平安银行(债权人)
    (2)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42,250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亿贰
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
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
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1)合同双方:香江控股(抵押人)、平安银行(抵押权人)
    (2)抵押人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
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万元整为限。
   (3)抵押物:香江控股持有的位于郑州郑东新区的自持物业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
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
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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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1)合同双方: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抵押人)、平安银行(抵押权人)
    (2)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
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万元整为限。
    (3)抵押物: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郑州郑东新区的自持物业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
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
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虽然香江商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但其作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
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子公司业务的正
常开展。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全资子公司的持续发展,满足其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香江商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香江商业提供 42,250 万元的担保,截止本公告日,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3,740.65 万元,其中
为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6,588.9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13%;为合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151.69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8%。截止本公告日,

                                   4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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