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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江控股:香江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31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七)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之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