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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9月修订)2023-09-2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3年11月20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9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
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
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
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
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接受调研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
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
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5、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六)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
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七)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
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八)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按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证e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
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
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二)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三)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
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四)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五)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
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一)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路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二)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在参观过程中避免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专
栏涵盖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法人治理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等,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
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四)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
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
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
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其他形式
   (一)不定期举办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包括举办公司推介会以及汽车
行业研讨会等。
   (二)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方面的研究:
       1、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2、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深入研究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各项政策。
   (三)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体系,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社会资源,创建与其他上市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以
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各小组构成如下:
   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董事长
   成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宣传部(客户工程部)总监、财务
计划部总监、营销总公司总监、工程研究总院院长、各事业部领导
   工作小组:
   组长:董事会秘书
   成员: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计划部、营销总公司、宣传部(客户工程部)、工程研究总院等有
关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下设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常设机
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责任部门,具有以下职能及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同时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项费用预算。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
   (九)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
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 危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危机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副书记为危机处理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公司成立媒体舆情及危机管理工作组,负责危机处理事务。公司党委副书记任媒体舆情及
危机管理工作组组长,媒体舆情及危机管理工作组由公司新闻发言人(品牌副总裁)、宣传部(客
户工程部)总监、品牌总监以及宣传部(客户工程部)、营销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部和财
务计划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在诉讼、重大资产重组、高管人员重大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发生后由媒体舆情及危机管理工作组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报董事长审批,必要时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危机处理工作细则由媒体舆情及危机管理工作组制定并执行。


                                        五、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
动在制度中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前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2.投资者来访承诺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

                      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时间

         地点

     主要内容

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
    说明(如有)


 资料清单(如有)

   公司接待人员

         日期


公司接待人员签字:                            来访人员签字:
 附件 2     投资者来访承诺书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承诺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人(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
 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单位/个人):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