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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1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
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或现有主营业务的营
业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
和主要经营成果,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
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陈茂新、汪律、王义军 、何玉龙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