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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华资实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6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7


第六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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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包头华资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
股、参股公司;
    (二)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三)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四)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开发新项目;
    (五)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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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学论证与决策,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维护出资人资金
安全;
    (五)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六)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七)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与公司的战略规划。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投资项目须根
据投资金额及授权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来决定对外投资事
项。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由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但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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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金额(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前述(一)至(七)项规定的标准的,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
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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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十条
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
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对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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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根据需要对新建公司派
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
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
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荐。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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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
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子公
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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