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1-1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1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应该在第一
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
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努力提高

                                   2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4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