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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1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五
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本条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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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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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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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
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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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
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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