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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1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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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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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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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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