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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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亿
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
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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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3 年 6 月 8 日、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3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4
名,代表股份 1,706,921,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88%。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290,33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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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36.239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9 名,代表股份 416,586,78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98%。
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
日,持有 36.21%公司股份的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2.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披露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名称、持股
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
提案的资格,其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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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3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
7 《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8 《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选举王瑞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02 选举王维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03 选举张艳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04 选举王钟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05 选举张永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06 选举徐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王方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 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 选举李星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2.01 选举杜美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2.02 选举孙淑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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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按照规则对上述议案的表
决进行了回避。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
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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