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售部分自有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出售大恒科技 9 层、10 层自 有房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优化和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本次出售自有办公房产有利于提高资 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 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房产已经 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我们认为本次房产出售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周国华 戴 睿 杨宇艇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