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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26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7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0,975,4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9.98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鲁勇志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董事长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
          戴睿先生、杨宇艇先生以通讯会议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长严鹏先生、监事徐正敏女士以通讯会
          议方式参会;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大恒科技 9 层、10 层自有房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0,573,200 99.6929          402,201        0.307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出售大恒科技 9 层、
                                     423,200     51.2720         402,201       48.7280          0    0.0000
       10 层自有房产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安微 、熊静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