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5-26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46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8,189,057.4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用
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5137 号传票和《起诉状》等诉
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原告 被告 案件金额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
中国建设银行 技有限公司 (2023)浙
18189057.4 乐清市人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 0382 民 初
元 民法院
乐清支行 团有限公司 5137号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陈孟列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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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陈孟列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8189057.4元、期内利息、
逾期罚息及本案律师代理费;
(2)如被告华仪电气未偿还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则依法拍卖或
变卖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
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原告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715万元的最高限额内
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陈道荣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的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陈孟列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的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求情中的债务在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华仪电气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被告陈道荣、陈孟列、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抵押债权人,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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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抵押人,共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
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
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15万元。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市支行共同签订《关于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抵押
的五方协议》,各方同时对上述合同所涉的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并拥有同样
的受偿顺序,原告享有的的受偿比例为8.9375%。签订后,各方依法合并办理了
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2)2020年7月23日,被告陈道荣自愿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陈道荣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
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32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
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2020年7月23日,被告陈孟列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被告陈孟列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
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人民币32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
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2021年12月23日,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
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2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
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2022年6月24日,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华仪电气与原告
在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原告与被告华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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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贷款3000万
元。后因被告华仪电气申请,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多次签订《人民币贷款期限
调整协议》,对原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进行调整。最终,原贷款合同项下期
限调整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月23日,利率为
固定利率。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华仪能源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期限调整事项知情并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贷款延期到期
后,被告华仪电气没有清偿贷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8189057.4万元及期内利
息、逾期罚息、复利等。
被告华仪电气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贷款本息还款义务,已损害原告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益,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其他被告为华仪电气提供担保,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当事人 涉案金
序 案件
额(万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类型
元)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
交通银行股份
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 借款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
1 有限公司温州 8400.00
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 合同 决
分行
限公司、陈道荣 纠纷
英大泰和财产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宁夏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追偿
保险股份有限 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宁 告诉讼请求;被告已
2 权纠 5.58
公司赤峰中心 夏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 提起上诉,二审尚未
纷
支公司 公司 开庭
上海江亚动力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 合同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
3 108.40
机械有限公司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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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
公司 金融
中国农业银行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 借款
4 股份有限公司 告诉讼请求;目前进
公司 合同 5,233.00
乐清市支行 入执行阶段
第四被告:陈道荣 纠纷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
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
公司 金融
中国农业银行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 借款
5 股份有限公司 告诉讼请求;目前进
公司 合同 640.00
乐清市支行 入执行阶段
第四被告:陈道荣 纠纷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
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 金融
中国农业银行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公司 借款
6 股份有限公司 告诉讼请求;目前进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 合同 4,590.00
乐清市支行 入执行阶段
公司 纠纷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
有限公司 金融
中国农业银行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 借款
7 股份有限公司 告诉讼请求;目前进
公司 合同 2,400.00
乐清市支行 入执行阶段
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 纠纷
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
被告一:南昌天华置业有限
公司;被告二:筑地建设有
限公司;被告三:江西共筑
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江
票据
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乐清市瑞光木 追索 其他被告已履行完
8 被告五:江西则矩信贸易有
箱包装加工厂 权纠 20.00 毕,本案结案
限公司;被告六:江西万格
纷
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七: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
司;被告八: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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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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