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电子文件、视频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 及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 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视频资料均为原始资料且未经剪辑、修改或加工;并且已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1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8 日,公 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会股东登记或报 到时需提供文件、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其他事项、联系方式等。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13:00 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 大道 228 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 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215,696,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数为 4,99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9%。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董事会 2022 年年度工作报告》 3 同意 216,08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1%; 反对 4,5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2. 《监事会 2022 年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216,08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1%; 反对 4,5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16,08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1%; 反对 4,5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16,08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1%; 反对 2,2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弃权 2,31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9%。表决结果为 通过。 5.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同意 216,08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1%; 反对 4,5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216,08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1%; 反对 4,5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18,572,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2%; 反对 2,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4 8. 《关于 2023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18,572,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2%; 反对 2,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表决结果为通过。 9. 《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预计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18,406,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59%; 反对 2,28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表决结果为通过。 10. 《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 218,782,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64%; 反对 1,90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