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ST华仪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8-29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8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6627 号之一、之二民事判决书,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因银行借款
逾期,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
067)。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6627 号之一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风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 36849332 元、罚息(截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为 2597642.4
元,自 2023 年 6 月 19 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 3684933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35%
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的罚息 2015.43 元及律师费 6000 元。
2、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权本金 1 亿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
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风能追偿。
3、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权本金 1 亿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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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风能追
偿。
4、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550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华仪风能、华仪电气、陈道
荣、赵爱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6627 号之二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罚息(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为
1074020.83 元,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7.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 8958981.04 元、罚息(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为
1153327.45 元,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 8958981.04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7.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罚息(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为
1025924.52 元,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7.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之日)及应收利息的罚息 496.31 元。
4、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律师费 6000 元。
5、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
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华仪电气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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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的不动产【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07)第 39-1617 号;房屋所有权证:乐
房权证乐成镇字第 44629 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本金 2000 万元及利
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
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优先受偿。
6、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原告有权
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
发区中心大道 228 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 0022286
号、0022192 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本金 2162 万元及利息(包括法定
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
押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债券本金 19000 万元及利
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
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094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电器科
技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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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当事人 案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类型 (万元)
中电投融和融
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 质押合同
1 资租赁有限公 7,500.00 仲裁已开庭,未裁决
司 纠纷
司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房产价
重庆齿轮箱有 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 告诉讼请求;原被告
2 合同纠纷 值暂定
限责任公司 司 均均提起上诉,二审
3100 万元
判决维持原判。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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