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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2-13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西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股份”)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能源股
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广西能源股份为被
担保企业提供的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
押或质押(含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包括广西能源股份
对全资、控股、实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
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
的担保等。
    第三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
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
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必要时应当采取
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
能力。
    第五条   广西能源股份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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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原则上不得提供下列担保:
    (一)为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企业
提供担保;
    (二)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
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已进入托管、合并、分立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企业提供担保;
    (四)为与本企业及投资企业发生过纠纷且仍未妥善
解决的企业提供担保;
    (五)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提供担保;
    (六)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提
供担保;
    (七)为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等特
殊情况除外)或资不抵债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担保企业禁止提供下列担保:
    (一)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和在投资企业中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自治区国资委系统投
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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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
国家、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五)高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
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六)以收取保费为目的的担保;
    (七)自治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项目;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九)其他禁止担保的情形。
    第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在决定为其他单位提供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
具明确意见。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
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在潜在重大诉讼、仲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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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
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
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转发证券部报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
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
假资料的;
    (三)广西能源股份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
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
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广西能源股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受此限制;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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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
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担保事项执行额度管理
和事项管理,任一时点内对各单位的担保余额及担保发生
额不能超过批准的担保额度。额度内担保额度调剂事项须
按照企业决策层级按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额度内不同担保方式事项根据审批权限按
内部审批流程办理,保证担保事项按桂东电力决策层级进
行审批,因融资产生的抵质押担保事项、股权质押担保事
项、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金占比超过融资额40%的担保事项
按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
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
易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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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西能源股份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担保。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的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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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广西能源股份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署对外担
保和反担保合同书。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均须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期限;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
务中心)、规划发展部、经营管理部、法律风控部为广西
能源股份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相关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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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规划发展部、经营管理部、法律风控部,对被担保企业
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资信和反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查,对
担保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报送相关分管领导会签、总裁和董事长审示后,
最后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
    (三)根据最终审批意见,由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
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合同流程。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
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担保前,认真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调查、
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工作,提供财务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二)担保事项获批后,为被担保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三)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投资及
经营活动的跟踪、监督工作,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财务
状况;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
统计分析,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广西能源股份法律风控部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协同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做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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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提供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建议;
    (二)负责起草、审查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担保、反担
保的合同文本;
    (三)审核担保过程中涉及的合同文本,并对合同文
本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追偿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与担保有关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规划发展部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在项目推进前期评估各股东担保能力、落实各
股东的担保责任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向公司提供投资发展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三)协助办理与担保有关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广西能源股份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协同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做好被
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调查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
况、发展前景等情况,并统筹考虑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担保
问题;
    (二)向公司提供经营方面的可行性建议;
    (三)协助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做好对
被担保企业投资及经营活动的跟踪、监督工作,定期了解
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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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需要办理的担保事项,申请单位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担保请示文;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涉及担保的相关协议、合同;
    (四)被担保企业资信情况、债务情况、还款来源及
计划、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及分析、融资项目情况及已对外
担保总额的情况说明;
    (五)涉及反担保的,应同时提供反担保标的的情况
说明、资产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六)担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各部门必须全面、
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
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广西能
源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
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
拒绝修改的,经办各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广
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三十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
人员根据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广西能源股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
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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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广西能源股份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
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
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
由法律风控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
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广西能源股份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
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
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管理部(财务共
享服务中心)必须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
原始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规划发展部、经营管理部应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
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对未定期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核对,注
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
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广西能源股份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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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
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广西能源股份履行担保义务
等情况时 ,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协助法律风
控部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由法律
风控部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广西
能源股份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法律风控部应立即启动反
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
报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广西能源股份经办部门
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广西能源股份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广
西能源股份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
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
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广西能源股份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
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当拒绝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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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超出广西能源股份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
人未申报债权,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当提
请广西能源股份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反担保要求

       第四十二条   广西能源股份及所属企业为非投资企业
提供担保或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担保时(不含互
保企业),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
       第四十三条   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保证金等。
    (一)保证反担保(包括流动性支持函)。应由被担
保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
务纠纷。被担保企业及第三方均为非国有企业法人的,应
由其实际控制人和自然人股东与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证反担
保。
    (二)抵押反担保。被担保人(抵押物提供人)提供
的抵押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相关规定,抵
押物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被担保人(抵押物提供人)有处
分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且无
可抵押余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一般应进行
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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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
争议且未设定质押或者已设定质押但仍有质押余值的动产、
有价证券、被担保企业的应收款项、股权等均可作为质物
进行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质押物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
    (四)保证金反担保。被担保人向担保人给付保证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被担保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担保人有
权就保证金优先受偿。保证金作为反担保的补充形式,不
可单独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风险可控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
可根据被担保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行业现状并结合企业所
处发展阶段与发展前景,适当放宽反担保约束条件。
    (一)纳入资金集中管理,并严格遵守广西能源股份
相关制度规定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账户在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流量需与应
承担的反担保责任相匹配;
    (三)签订包含同意扣划资金条款的反担保合同,如
发生广西能源股份代偿时,广西能源股份可依据已签订的
反担保合同在被担保企业内部账户中划扣相应资金,且无
需提前通知。扣划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包
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十五条   担保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2%-4%一次性向
被担保企业收取反担保费。费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六条   担保企业将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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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财务状况、 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广西能源股份提
供非保证方式担保时,不得接受仅以保证方式提供的反担
保。
       第四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应该由其权属单
位履行同意抵(质) 押的决策程序。采取保证、抵押、质
押或保证金的反担保都要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决议或决
定文件。
       第四十八条     抵押物须办理以担保企业为第一受益人
的财产保险(有价证券除外),保险费由被担保企业缴付,并
将保险单交担保企业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项下主债
务履行期限6个月。
       第四十九条     被担保企业在广西能源股份同意为其担
保后,应按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订反担保合
同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原则
上不得迟于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
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
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被担保企业的义务

       第五十条     为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被担保企业须履
行以下义务:
    (一)被担保企业应将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资
料原件提交担保方备案;
    (二)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及变更须经担保企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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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担保企业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十日内,
应及时通知担保企业;
    (四)被担保企业应在每月末报送本月的担保情况;
    (五)被担保企业在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
一年以内的短期担保,应提前十五日函告担保企业;一年
以上的中、长期担保,应提前三十日函告担保企业;
    (六)被担保企业若可能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
项,应于事项发生前三个工作日内函告担保人。被担保企
业应说明承担重大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的原因、
担保方责任及其解决措施。
    (七)被担保企业应按担保企业要求,定期提供财务
报告,担保企业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产情
况随时进行监督。
    (八)当担保企业代被担保企业偿还其债务后,即取
得对被担保企业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罚息、费用及垫付资
金、滞纳金等)的追偿权。被担保企业在接到索偿通知后一
个月内清偿担保企业所代偿的全部债务的,按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担保企业支付资金占用费;超过一个月
的,每日按应清偿债务数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七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是广西能源股份担保信息披露的
职能管理部门,广西能源股份担保信息的披露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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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
行,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参与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
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秘
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第十六条所述的由广西能源股份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广西能源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广西能源股份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四条   广西能源股份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广西能源股份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
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
照本制度执行。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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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无论是否对公司
造成损害,均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广西能源股份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
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
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罚。
    第五十九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广西
能源股份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
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
    广西能源股份统管范围内的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
制子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制度,或者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本
企业实际情况的特定事项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广西能源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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