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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2023-07-11  

                                                           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23-037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阶段一审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原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
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
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 结果及涉案金额: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
宝 (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
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17,281,957 元(人民币,下同);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悉,本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于今日收

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

                                           1
律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初 4 号】(以下简

称“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公告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7 日、编号为“2014-025”的

公告,公告日期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编号为“2015-019”的公告,公告

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6 日、编号为“2015-050” 的公告,公告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编号为“2015-096”的公告,公告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编号为“2018-071”的公告以及公告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 日、编号

为“2019-049”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对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

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加多宝”)和

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加多宝”)(前述六被告统称

“六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

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共计 29.30 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案件重审前判决情况

    (一)原一审程序判决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 2018 年 7 月收到广东高院关于上述“王

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

字第 1 号】,相关情况如下:

    1、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起诉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广东加多宝赔偿自 2010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5 月 19 日因侵害

“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 10 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

                                  2
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六加多宝公司负担。

    2015 年 1 月 22 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 2010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5 月 19 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

失 293,015.55 万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

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 号】,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

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

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440,557,200

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二)二审程序裁定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因与六加多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

不服广东高院判决书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4 月 3 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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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 1215 号】裁定书,

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 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

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

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

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三、案件重审情况

    广东高院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再次立案受理本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2022 年 7 月 4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一审程序已审理结

束。根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
多宝 (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
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连带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17281957 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692577.5 元,由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938516 元,由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
公司、加多宝 (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
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11754061.5 元。
                                 4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案件重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初 4 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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