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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3-047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
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46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经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6 年你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累计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当年经审议及披露的额度,且超出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
    二、2017 年度、2018 年半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不准确
    你公司 2016 年据以入账的冶炼厂设备供货合同存在与实际金额不一致问
题,导致公司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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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
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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