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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3-04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
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3】4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经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 2016 年发生的部分关联
交易事项,以及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董事会秘书、王喜兵作为时任总经理(总
裁)、张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 40 号)第三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
定,我局决定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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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
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做好公司经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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