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编号:临2023-10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逾期、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0.02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 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 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通过 签约等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875.65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重组);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 “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及经营债务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27.50亿元; 自公司前次披露诉讼、仲裁情况后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新增发 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97亿元(其中包括9,144.87万元 案件已在2023年11月撤诉),目前相关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 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 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并 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 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以下简 称“《债务重组计划》”)及相关事项落地实施工作。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 况披露如下: 一、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 期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0.02 亿元(不含利息),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40.02 亿 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 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 以剔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以 “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 稳妥化解华夏幸福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债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 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 主要内容。另外,为推进公司债务重组工作,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 步妥善清偿债务,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与部分经营合作方暨经 营债权人加强合作,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 台”用于抵偿金融债务及经营债务(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 的临2022-073号公告)。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债务重组计划》推进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 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875.65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 行的境内公司债券371.3亿元债券重组以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49.6亿美 元(约合人民币335.32亿元)债券重组),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 计194.15亿元。另外,公司根据债务重组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已签署《债务 重组协议》中适用“兑、抵、接”清偿方式的相关债权人进行现金兑付安排。截 至目前,公司已启动三批现金兑付安排,预计兑付金额合计为44.49亿元。 在符合《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发行的公司债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 关债券持有人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债券本息兑付安排及利率的议案》等议 案(以下简称“《债券债务重组安排》”)(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 日披露的临2023-054号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投资已根据《债券债务重 组安排》向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支付对应小额兑付金额的50%,兑 付总金额为1.29亿元。此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投资将在议案表决通过之日 (即2023年7月12日)6个月后向前述债券持有人支付小额兑付金额剩余的50%。 公司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CFLD(CAYMAN) INVESTMENT LTD.在中国境外发行 的美元债券(涉及面值总额为49.6亿美元)协议安排重组已完成重组交割(以上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美元债券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3-004及临2023-006))。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境 外美元债券协议安排重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债 务重组计划>相关信托计划的议案》,批准公司根据《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安排, 设立总体规模约为255亿元的自益型信托计划,后续将以设立后的信托受益权份 额抵偿相关金融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1日披露的临2023-091号公 告)。2023年11月21日,公司根据董事会授权,完成上述信托计划设立相关事宜, 信托规模为25,584,674,850.7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临 2023-095号公告)。后续公司将在《债务重组计划》等相关安排及约定下,积极 推进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金融债务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 截至2023年11月30日,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如下: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债务金额(本息 合计,下同)约为人民币81.69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1.48%;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 经营债务金额约为人民币45.81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21%,获得“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比例约为8.99%。 三、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20.97亿元(其中包括9,144.87 万元案件已在2023年11月撤诉),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93.67亿元的22.39%,前述案件中,具体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及过往案件进 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及公 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仲 裁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新增案件情况 公司所处 当事人对 涉案金额 目前所处 当事人位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方 (万元) 的阶段 置 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88,891.98 万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88,891.98 已立案 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20,028.83 万元;原告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 20,028.83 已立案 借款合同纠 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债权方 纷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7,437.04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已立案,当 7,437.04 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月已撤诉 1,810.94 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1,810.94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已立案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利息合计 3,280.17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280.17 已立案 被告 等。 3,069.67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合计 3,069.67 万元。 已立案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利息合计 1,428.65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428.65 已立案 票据持有 等。 票据纠纷 人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利息合计 1,259.67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259.67 已立案 等。 1,159.9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合计 1,159.93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已立案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利息合计 1,022.76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022.76 已立案 等。 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欠款及利息、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合计 8,276.31 万 8,429.02 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缴的政府罚款 101.71 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财产 已立案 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以上合计 8,429.02 万元。 请求判令公司下属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在被告(分包方)欠付工程款 4,364.86 万元及 4,364.86 已立案 利息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 1,618.74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618.74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已立案 施工方 工合同纠纷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344.44 万元;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1,344.44 已立案 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040.91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1,040.91 已立案 等。 1,019.7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019.73 万元及延期付款损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已立案 11,501.10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作款及利息合计 11,501.1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已立案 合作合同纠 合作方 纷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服务费及土地出让金合计 1,687.12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1,687.12 已立案 费。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业园运营合作协议》;被告清偿欠付原告租金及逾期付 租赁合同纠 款违约金合计 3,457.90 万元;被告自接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30 天内清退转租转借人, 出租方 3,457.90 已立案 纷 并按照交付时的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 费、财产保全申请担保费等。 广告合作 广告合同纠 1,050.00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 1,050.0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已立案 方 纷 1,000 万以下案件 票据持有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 被告 票据纠纷类 19,411.34 已立案 人 利息;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类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对于所建设工 被告 12,505.23 已立案 施工方 纠纷类 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案件 被告 合作方 其他纠纷类 9,064.43 已立案 受理费等费用。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分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 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二是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承担 商品房购 商品房销售 被告 3,799.94 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是要求被告维修房屋;承 已立案 买方 合同纠纷类 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是要求被告退还电商 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所处当 当事人 涉案金额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事人地位 对方 (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甲供材照管费、总包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甲供材照管费、总包管理费及 管理费及停窝工损失合计 3,205.58 万元及利息; 索赔款等合计 7,646.95 万元及利息;原告就上述诉请款 7,646.95 被告支付原告票据贴息款 248.13 万元;原告在 项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 3,205.58 万元款项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款或拍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及律师费。 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建设工 建设工程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 1,292.53 万元及 程施工 施工合同 1,292.53 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方 纠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643.61 万元;申请 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合计 1,009.96 人就其本案合同项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万元;申请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在工程款范 1,039.34 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 被告 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保全 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仲裁费; 费、保险担保费,以上合计 1,039.34 万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 2,317.0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款 2,317.00 万元;被告承 2,317.00 诉讼费。 担本案受理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作为背书人清偿的票据款 票据持 1,265.19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原告在清偿时支付给原 票据纠纷 有人 持票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利息等;被告承担原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1,307.67 告在原持票人追索诉讼时,为应诉发生的律师费;原告对 1,262.85 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 保全费等费用,以上合计 1,307.6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