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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6-02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51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0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
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审案
号:(2022)苏 0115 民初 6688 号]。根据江宁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

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春芳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王春芳、当代旅游、施亮、陈伟、陆

邦一、连伟彬、杨宇新等七名被告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提起诉讼,江西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临 054 的《涉及诉讼公告》)。后根据江西

                                     1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公

司陆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连伟彬、施亮、陆邦一、杨宇新的起诉,并

经江宁法院准许。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

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王春芳、当代旅游返还原告 1.全部旧印章(旧公章、旧合同专用章、旧财务

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旧董事会会章;2.旧营业执照;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名单附后)全部银行 U 盾;2018 年度、2019 年度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除海南颐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国旅联合颐锦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之外)全部

会计凭证;4.2018 年度、2019 年度全部业务合同;5.公司资产资料、人事资料等

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文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48《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

    2021 年 5 月 20 日,被告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0)苏 0115 民

初 316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57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2021)苏 01 民终 12861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

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宁法院

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28《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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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2)苏 0115 民初 6688 号],裁定如下:一、被告当代旅游立即停止

使用原告的旧印章、旧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财务税务资料、档案文件等公司资

产及经营所需资料;二、被告当代旅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及其子公司的旧印章、旧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财务税务资料、档案文件等

物品及经营所需资料;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1,960 元、

公告费 560 元,合计 142,520 元,由原告负担 142,360 元,被告当代旅游负担 16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临 048《涉

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提出的相

应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请求对应的原审案件受理费为 16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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