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宝光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3年12月制定)2023-12-07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财政
部、国资委 2023 年 2 月 20 日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财会﹝2023﹞4 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及陕西证监局《关于辖区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的通知》(陕证监发﹝2023﹞22 号)规定要求,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开展其他业
务时,不强制适用《选聘办法》。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来保障选聘工
作的公平和公正。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独立、公平、
公正、公开选聘会计师过程及选聘结果。
第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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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会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结合实际
情况作出提议:委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财务、内控审计机构选聘工作通
知;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参与、监督选聘过程;
(五)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内控审计业务部门职责:
(一)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共同拟定、修改和完善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
(二) 共同拟定选聘文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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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共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总结、意见报告,向公司经理层汇报,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 共同拟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企业管理处职责:
企业管理处负责发布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文件,组织对应聘文件进行评价,记
录参与评价人员意见,记录保存,报告选聘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
项,形成会议决议、记录,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
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五章 审计费用及服务年限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最高
限价时,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
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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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
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
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
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
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当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同时
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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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及自律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制度依据及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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