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宝光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7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
用,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第六号
定期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管理层和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公司要做
好以上工作的安排,并做好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管理层及年报工
作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
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
报审计机构”)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报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在年报审计机构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在年
报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还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记录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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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如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
事发出年报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该期
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
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
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可以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对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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