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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修订)2023-06-30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

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管理及可持续发
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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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和推动公司 ESG 体系建设,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战略、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对
涉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利益相关方重点关注的实质性议题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可持续发展及 ESG 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
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资本运作、
ESG 管理等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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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

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五)反馈战略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支持部门提供的资料,对公司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ESG 管理等项目召开会议,

进行研究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对需董事会决策事项形成提案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求、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
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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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此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委员

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纪要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提案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代为表决。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次,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
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
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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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审
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
名;会议文件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
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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