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修订)2023-06-30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巴
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1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 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
代表、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七) 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
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组织人事、公司治理等部门为委员会工作


                               2
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
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进行研究评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对需董事会决策事项形成
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
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求、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
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此做出说明。


                               3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委员
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纪要内容。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提案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代为表决。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次,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
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
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级委员会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4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审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
签名;会议文件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
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