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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6月修订)2023-06-30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合规管理,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
等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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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
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将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评估,必要时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3)督促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至少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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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六)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内控体
系、全面风险管理等工作;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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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

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定期、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
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法律事
务、合规风控等部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
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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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支持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
进行研究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对需董事会决策事项形成提案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委员会可根
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求、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
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此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委
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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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纪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提案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代为表决。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次,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
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
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级委员会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公司相关部门及外部审
计机构有义务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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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审议
意见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
会议文件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
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
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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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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