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业务品种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大宗商品业务 相关,公司拟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相关商品价格波动对 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的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前期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和审批流程,防范风险。公 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