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23-05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 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拟将其持有的 公司 25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给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转让价格为 9.30 元/股,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2,334,300,000.00 元。本次权 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 沙钢集团与东北特钢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东北特钢,实际控制人仍为沈文荣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发生 变动,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北特钢持股比例由 29.25%下降至 16.52%,沙钢集团持股比例由 0.00%上升至 12.73%,东北特钢与一致 行动人沙钢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沙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仍为 588,310,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3%。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 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通知,东北特钢与 沙钢集团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北特钢拟将 其持有的公司25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3%)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转让给沙钢集团,转让价格为9.30元/股,转让总价款共计人 民币2,334,30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沙钢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东北 特钢持股比例由29.25%下降至16.52%,沙钢集团持股比例上升至 12.73%,东北特钢与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仍为 588,31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3%。本次转让完成后,沙钢集 团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东北特钢及沙钢集团的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 变动情况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东北特钢 576,876,444 29.25% -251,000,000 12.73 325,876,444 16.52 沙钢集团 0 0 251,000,000 12.73 251,000,000 12.73 注:本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情况。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蒋建平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45,459.4961万元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912100007497716597 代码 成立日期 1996年5月17日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 经营范围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特殊钢产品、深加工产品及附加产品 生产、销售;钢铁冶金和压延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 服务;机械零部件、金属机构件加工;镁碳砖、镁铬砖、氧化 铁皮分选加工及销售;合金销售、耐火材料及钢铁辅料销售; 机械加工制造;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工程施工、维修; 来料加工;房屋、设备租赁;商标租赁;冶金材料检测(不含 认证认可)及技术咨询;无损检测;普通货运;人工搬运;国 内货运代理;仓储;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含报关、报检);机械设备维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炉窑 维修、制作、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汽车保养;汽车销售; 国内一般贸易;有线电视服务;计量检测仪器研发;(授权范 围内)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矿渣及矿渣微粉、冶炼渣及微 粉、次氧化锌销售;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施工、设备 安装、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和小桥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 冶金设备维修和制造、机械加工与铆焊制作、电气维修、钢结 构架制造、机电设备技术咨询;起重设备安装;有色金属铸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 沈彬 注册资本 人民币450,000.00万元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91320582134789270G 代码 成立日期 1996年6月19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轧制设备配件、耐火材料制品、金 属结构及其构件制造,废钢收购、加工,本公司产品销售。(国 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 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 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 承包境外冶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设备、材料进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 抚顺特钢25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抚顺特钢总股本的 12.73%)。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出让和乙方受让的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 份为甲方持有的抚顺特钢 251,000,000 股股份,包括与甲方所持标的 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抚顺特 钢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3.过渡期间的权益归属:甲乙双方均一致同意,标的股份在过渡 期间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属于乙方。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标的股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 股权等导致标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二)股份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确保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关于协议转让价格限制的前提下,一致同 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30 元,合计股份转让价款 为 2,334,3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亿叁仟肆佰叁拾万元 整)。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股份过户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 转让价款 1,400,000,000.00 元(大写:壹拾肆亿元整)。 2.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应在 10 个工 4 作日内协调办理相应 251,000,000 股抚顺特钢股票的解除质押。 3.上述 251,000,000 股抚顺特钢股票解除质押后,甲方应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 251,000,000 股抚顺特钢股票质押给乙方并完成质押登 记,作为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过户义务的保证。 4.上述 251,000,000 股抚顺特钢股票质押给乙方后 2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500,000,000.00 元(大写:伍 亿元整),甲乙双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 申请材料。 5.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意见书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上述 251,000,000 股抚顺特钢股票 的解除质押手续,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 转让过户手续。 6.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 份转让尾款 434,300,000.00 元(大写:肆亿叁仟肆佰叁拾万元整)。 (四)甲方的履约义务 1.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质押手续、完成本次转让所需 在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申请和报批手续 直至获得批准,取得相应批文并且办理相关披露手续,乙方应予以协 助和配合。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3.甲方应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 4.其他法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乙方的履约义务 1.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协助甲方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申请、报批和信息披露义 5 务; 3.其他法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 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 (2)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甲方利益; (3)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原因导致本协议 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 (2)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乙方利益; (3)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原因导致本协议 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 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 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 方作出赔偿。 2.如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甲、乙 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需在收到 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 6 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根据本协议完成支付),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实际占用期 间(自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算)的利息;乙方需 配合甲方完成已质押给乙方的抚顺特钢股票解押手续(如甲方已根据 本协议完成质押)。 3.本协议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作出弃权决定,必须以书面 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 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 其它权利或救济。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沙钢集团与东北特钢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东北特钢,实际控制人仍为沈文荣先生。本 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引起公 司管理层发生变动,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东北特钢在收到首期转让价款后,将通 过清偿债务的方式解除公司部分质押股份。该部分质押股份解除后, 东北特钢及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将大幅降低。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 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前述报告书。 7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