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大有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安矿 业”)提供委托贷款,是用于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义安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控制委托贷款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委托贷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