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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威股份: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通威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次


1   目的................................................................................................................................................... - 2 -
2   适用范围 .......................................................................................................................................... - 2 -
3   总则................................................................................................................................................... - 2 -
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2 -
5   募集资金使用 ................................................................................................................................. - 3 -
6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6 -
7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 7 -
8   附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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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威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进一步加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3 总则

3.1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3.2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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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
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5 募集资金使用

5.1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5.2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5.3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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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
项目所在公司提交股份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后方可使用。
5.4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5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5.6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5.7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6 个
月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5.8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
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5.9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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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5.10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
5.11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5.12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
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5.13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
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4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
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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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6.1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
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6.2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6.3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6.4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6.5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6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
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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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
6.7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的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6.8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7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7.1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7.2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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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7.3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7.4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7.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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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
补充。
8.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8.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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