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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通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通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次


1   目的................................................................................................................................................... - 2 -
2   适用范围 .......................................................................................................................................... - 2 -
3   人员组成 .......................................................................................................................................... - 2 -
4   职责权限 .......................................................................................................................................... - 2 -
5   决策程序 .......................................................................................................................................... - 3 -
6   议事规则 .......................................................................................................................................... - 3 -
7   附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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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 目的

1.1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办法》、《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2 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3 人员组成

3.1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3.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3.3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3.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 职责权限

4.1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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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3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5 决策程序

5.1 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6 议事规则

6.1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向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会议信息。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6.2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有效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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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6.3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过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6.4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6.5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6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6.7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至少十年。
6.8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9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 附则

7.1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7.3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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