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股份:统一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7-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服务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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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七)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八)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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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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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
具体履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并为做
好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安排。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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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
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
展示。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
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
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
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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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2021 年 12 月 29 日
起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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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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