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股份:统一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3-07-2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
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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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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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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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提交有关财
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董办、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办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
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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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
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
可以加盖监事会章。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要求如下: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办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
字。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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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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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项发生。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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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就公司发生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按照《上市
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
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已披露信息涉及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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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一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前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者裁决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
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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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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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
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登记公司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表述)、
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
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
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
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
发展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则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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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
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
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
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人及
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
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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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办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董办负责保存。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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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董办各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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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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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
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
董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董办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
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办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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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
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
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
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办分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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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办
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
补充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
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
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
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
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
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
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办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六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
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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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原 2013 年 3 月 10 日起实施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并解释。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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