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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方大炭
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
范运作》和《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两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罢免。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对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负责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聘
请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工作与沟通关系。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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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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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提议与召集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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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通知及召开方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邮寄、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
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至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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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及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
席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委托必须以书面
方式,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具体委托事
项及权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
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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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会决议,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
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监事会认为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作出
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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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需要修改时,应经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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