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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科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0-31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天科技”)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
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
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协助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分管总经理授权委托的业务及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
    (一)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或规划所需的资金,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
总经理审批。
    (二)决定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及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具体决定权限分别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小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下同)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小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小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小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交易中,如达到对应标准的比例以上,但又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金额时,仍由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经营决策权限涉及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的,按以下标
准计算: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30 万元的
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下同)低于 30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交易。
    (四)董事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交易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二)至(三)项中, 涉及资产处置(出售、置换、报废、清理)单
笔金额低 50 万元、租入或租出资产(含子公司)租金单笔金额低于 50 万元、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交易由总经理直接审
批,其他交易由总经理召集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
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
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六章   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置。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财务、证券、人事、市场、
物流、技术、生产、质量等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营
管理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履行职责,对总经理职责内及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参加人员
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负责
人。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方案,
研究董事会授权事项,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或意见的有关事项以及研究经营管理
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对会议材料、会议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按公司保密管理
制度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决定的事项,由议题相关的各部门
或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要加强监督检查,若发现下属企业重大
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企业实际,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战略执行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董事会授权事项的行权情况;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以定期报告(年报)方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一次。 报告
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
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
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确保所提供信
息和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及时、主动地与董事会、
董事沟通,并积极回答董事会、董事的咨询和质询。


                       第九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
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