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3-038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锌业”)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豫光集团在中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共计为 34,000 万元;拟为豫光集团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 度为 10,000 万元;拟为豫光锌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办理的授信 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 35,000 万元;拟为豫光锌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3,209.3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7.62%。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一直以来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为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需要适时对公司进行融资支持,且长期为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本着互利 共赢、协同发展的原则,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及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豫光集团 签订了互保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互保协议”)。根据互保协议,豫光集团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77 亿元,公司向豫光集 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0 亿元。此次互保期限两年,即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8,3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33,209.36 万元。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豫光锌业办理的授信业务 进行担保,担保额度共计 84,000 万元,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金融 担保(本 融资 担保 是否有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反担保人 机构 金)金额 期限 方式 反担保 中原银行股 连带责任 份有限公司 16,000 1年 是 豫光集团 保证担保 济源分行 中原银行股 公司 豫光集团 连带责任 份有限公司 18,000 5-7 年 是 豫光集团 保证担保 济源分行 中信银行股 连带责任 10,000 1年 是 豫光集团 份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 小计 44,000 - 交通银行股 连带责任 份有限公司 35,000 1年 是 豫光集团 保证担保 公司 豫光锌业 济源分行 招商银行股 连带责任 5,000 1年 是 豫光集团 份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 小计 40,000 - 合计 84,000 -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 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安国先生、任文艺先生、张安邦先生、孔祥征先生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经监事审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426L 成立日期:1997年4月9日 注册地址: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注册资本:43,494.195842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安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金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 管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持有公司 29.61%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085,124,051.64 26,160,713,526.63 负债总额 19,780,860,031.73 20,695,058,985.27 资产净额 5,304,264,019.91 5,465,654,541.36 营业收入 46,447,683,043.84 12,764,883,859.92 净利润 426,168,926.39 127,195,774.61 2、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58377389H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3 日 注册地址:济源市莲东村北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文艺 经营范围:锌冶炼及副产品硫酸、海锦镉、锌合金综合利用;稀贵金属综合 回收;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持有其 40%的股权,与公司属于同 一母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636,206,252.89 5,794,298,640.17 负债总额 4,434,495,234.81 4,554,229,274.33 资产净额 1,201,711,018.08 1,240,069,365.84 营业收入 7,571,537,317.77 1,854,313,413.03 净利润 129,441,967.45 34,473,925.49 3、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 豫光集团持有本公司 29.61%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豫 光集团持有豫光锌业 40%的股权,豫光锌业与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其股权关系 图如下: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00.00% 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61% 4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16,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融资期限:1 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本合同所约 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 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 (二)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18,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融资期限:5-7 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本合同所约 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 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 (三)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融资期限:1 年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35,000 万元 融资期限:1 年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 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五)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融资期限:1 年 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 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 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 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豫光锌业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具体担保协议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反担保 上述事项,均由豫光集团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豫光集团一直以来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为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需要对公司进行 资金支持,且长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为豫光集团及其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通过建立互保关系,起到增信的作用,增强整体融资能力, 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不良诚信状况,相关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安国先生、任文艺先生、张安邦先生、孔祥征先生回避 表决。董事会认为公司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通过互保起到增信 的作用,增强了整体融资能力,能够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具备必要性 和合理性。 2、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双方存在的互保关系,担保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股东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系基于双方 存在的互保关系;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等不良诚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4,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0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6,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33%;公司对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8,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5.6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