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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7-28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3-042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 9,30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担保,并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

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和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0)和《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3-02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
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3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 年 08 月 27 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

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 100%股权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

186,638,037.50 元,负债总额 42,958,467.13 元,净资产 143,679,570.37 元,

资产负 债 率 23.02%; 2022 年 1-12 月 利润总 额 4,080,658.36 元,净 利 润

4,037,035.58 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债权人自 2023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止,与债务人

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
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
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

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5)为免疑义,本合同各方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

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

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表外业务中

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负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
定期间,保证人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承担担

保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

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
担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

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

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债权人与债务

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

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

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

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

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

要性。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

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99,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1,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18%;公司对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8,3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5.6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