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3-10-28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3-043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
限公司为原告方;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
司为被告方。
涉案的金额: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晋城公司”)诉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王林、徐驰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 10,302.11 万元;汇永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春兴煤业”)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 19,253.91 万元。(上述
诉讼标的仅为本金数额,由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暂不确定,因此未包
含在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
团晋城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涉及两起诉讼案
件的诉讼材料,现将两起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诉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徐驰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审理机构: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 2818
号;
被告一: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
街 18 号 01 幢 14 层;
被告二: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漆桥双联工业配套区;
被告三:王林;
被告四:徐驰。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情况及其理由
2015 年,原告晋城公司与被告一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钦洋”)签订数份购销合同,均约定晋城公司向江苏钦洋购买油品,前
述合同签订后,晋城公司向江苏钦洋支付货款及垫付相关装卸费、仓储费等。2016
年,晋城公司与江苏钦洋协商解除上述购销合同,江苏钦洋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
向晋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对晋城公司尚有预付货款未归还,承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截至起诉时,江苏钦洋尚余 10,302.11 万元未退还给晋城
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预付款及垫付款项 10,302.11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以 10,302.11 万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在继承徐建国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为实现
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
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 100%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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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坐落于漆桥镇双秀路 28 号 1-5 幢、
8 幢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债务范
围内优先受偿。
二、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审理机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原告: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 55 号 10
号楼;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
云县酸茨河村南。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情况及其理由
原告诉称,长春兴煤业从 2013 年 11 月 7 日起将煤矿生产、技术、安全、后
勤物业等各业务托管给原告经营管理。2020 年 2 月 10 日长春兴煤业决定解除原
告对长春兴煤业各业务的托管经营,长春兴煤业支付了托管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
从原告开始对长春兴煤业托管经营至长春兴煤业终止与原告的托管合作,长春兴
煤业欠付原告托管费用及托管费用形成的材料等各项资产价值合计 19,253.91
万元。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包干使用的托管成本费用节余款及托管成本费用形成的
材料等各项资产合计 19,253.91 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至付清拖欠原告托管成本费用止的
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3、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均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
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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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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