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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钨业:厦门钨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
 审核了以下议题,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我们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员工、公司、
 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
 期、持续、健康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我们对《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来超先生已离职,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条件,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4,000 股进行回
 购注销,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65 元/股。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
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回
购注销李来超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4,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李来超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4,000 股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