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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钨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3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3〕2020174-08 号


致: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厦门钨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本所
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关于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国资运营〔2020〕137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
  文件中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解锁业绩
  条件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三)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安排。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
    第二期解锁条件为:                            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1)2022年EBITDA/营业收入不低于10.5%,且     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业绩条件中有关财务业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绩条件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2)以2019年度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     351C020128号),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年度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       (1)2022年EBITDA/营业收入为14.09%,高于
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目标值10.5%,高于同行业平均值12.29%;
    (3)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       (2)以2019年度为基础,2022年度的净利润
低于90%。                                         复合增长率为218.79%,高于目标值25%且高
    注:(1)上述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口径     于同行业平均值28.90%;
财务数据为依据;(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     (3)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3)上述“净利润”、“净   96.06%,高于目标值90%。
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说明:(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4)在本次激励计划     同行业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有
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      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标准划分并剔除
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      “ST公司”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
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5)在     12月31日同行业公司中无“ST公司”。(2)
计算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业绩条件中的EBITDA/营业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
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业绩条件中有关财务业绩条件的计算,是以
入比重等指标时,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数据
及其下属企业、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依据,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
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应财务数据不纳入计算范围。        其下属企业、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应财务数据不纳入计
                                                   算范围。
4.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
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次激
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40%、30%与30%,实际可解锁
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
如下:
             B级(合格)及      C级(不合格)
 考核等级
                  以上             及以下
 当年解锁                       取消当期解锁份
                 100%                              97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比例                               额
                                                   “合格及以上”。
    当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
    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方法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得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情形的,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情况如下:
                                                                                剩余未解
                                        已获授限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锁数
                                                                                除限售的
                                        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    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数量(万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
                                          股)         (万股)      票比例
                                                                                (万股)
  黄长庚             董事长                 20.00           6.00          30%        6.00
  吴高潮           董事、总裁               15.00           4.50          30%        4.50
  洪超额             副总裁                 10.00           3.00          30%        3.00
  钟可祥             副总裁                 10.00           3.00          30%        3.00
  钟炳贤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10.00           3.00          30%        3.00
  周羽君           董事会秘书               10.00           3.00          30%        3.00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1,137.30         341.19          30%      341.19
  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91 人)
            合计 97 人                   1,212.30         363.69          30%      363.69
       〔注:本次激励计划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47.00万股,因2名激励对象离
  职后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向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上表中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公司向离职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23.10万股及离职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60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9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36,9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64%。


    (三)解除限售时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
    解锁安排                        解除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锁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8日,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27日届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限售期届满
后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安
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2023 年 12 月 12 日